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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j - 2008-6-4 22:27:00
我与2007年7月10日到某某单位上班,职务为司机。于2008年6月2日因为对工作环境和工资不满意提出辞职,当时在辞职申请报告上写的辞职理由是“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
      辞职批准后,厂里退还了5000员押金,但5月份工资和6月份工资要等到时间到了才能发,我们一般是25日结帐,15日发工资,,那么就是说我6月也做了8天。这样算不算做满一年了呢?
wjj - 2008-6-4 22:32:00
另据说做满一年的辞职可以拿到2个月的工资补助,我这样的情况达没达到拿补助的标准?补助的标准是什么?我的基本工资是600,加上加班工资400,洗车费200是1200,还有每月的超额完成任务提成。一般可以拿到1600左右。
淋漓尽致 - 2008-6-10 16:16:00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回复如下:
  1、因为你的辞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故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获得劳动补偿金。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你可以看你的情况是否与之相符,看能否要求给与经济补偿金。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规定,假如你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你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故只能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然你必须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才行!
                              法律咨询热线:1380723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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