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gmw - 2008-8-14 20:30:00
我今年2月26号和开法商签了一个购房合同,
合同上说,今年6月30号前交房,可是开发商直到7月28号才交房
合同上说逾期交房按日向买房人交付房价的万分之三,
可是我去找开发商要这笔钱时,开发商不给,
并说,去年因为下雪,是不可抗力,可以延期,
可是我想,下雪在我签合同之前的事,
不知道我去讨这笔钱是否合理?
希望能有个专业人士能告知!!!
淋漓尽致 - 2008-9-27 20:38:00
中国人应该一诺千金,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履行。你有权依据双方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开发商不支付,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至于“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是不是遇到了不可抗力,那要看这个雪灾对其履行这份合同有没有实质的影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如果开发商真的遇到了不可抗力,他们为什么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时候不及时通知你呢?而到到现在才这么説呢?因为通知义务是他们的附随义务。
赵德安 法律咨询热线 13807237036(湖北黄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