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4日,武汉志愿者联盟通过网络组织了一批网友组成队员,义务走上街头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进行街头公益活动,该活动以反扒窃为主,兼顾制止城市“牛皮癣”,帮助弱势群体(导盲、指路)等活动。当天抓获各类小偷20多名,其中包括流窜作案的歹徒及持刀行凶的恶匪,我联盟队友也有多名受伤,但只要能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只要能彰显武汉城市街头的良好风尚,所有的苦、累、伤、痛我们都愿意面对。
然而.................
当天在青年路车站经过一场激战抓获的小偷却有一名在28天后离奇死亡,由此暴露出我们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少成熟思维能力的问题。
为解答广大队友的疑惑,在此特将目前所了解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希望所有朋友们能从中吸取教训。
2006年12月10日,联盟相关队员接受公安机关关于“响响”团伙(为9.24青年路所抓获小偷团伙)多次报复我队员事宜接受调查,因事关9.24事件,随着调查的深入,一宗离奇死亡案摆在了我们面前.9.24我联盟A组队员在青年路车站发现汉族扒手,于是紧紧盯住,在发现该扒手(28天后离奇死亡以下简称S)对上车乘客进行扒窃,并偷出一部手机的同时,我队员A2即进行的抓捕,然而可惜的是,该小偷迅速将手机放回该乘客身上(此案重点,需引起反思之处)并试图逃跑,在穿越隔离花坛时摔了一跤,后被队员A1和A4抓扭回。因为失去了赃,因此该小偷团伙异常嚣张,在拉扯中发生的殴打事件,当时A组共五名队员,其中两名新队员未参与混战,而扒手团伙约七八人与三名队员产生冲突,其中队友A2腿部被小偷咬伤。此时,巡逻于对面街道的B组队员发现A组所处地段的混乱立即赶来支援随退用武力控制住了现场,扭住两名小偷拖至旁边巷内进行绑扎。因此时赃物及失主均已消失(但我队员尚不知道此情况),两名小偷有持无恐,其中贼S对我队员进行了口头挑衅,因此激怒我队员B3同时,且因贼S曾咬伤我队员A2,该队员从另一队友手中接过甩棍,打击该小偷(当前所了解的打击部位为脚部[此处为本案最具争议及最为重点之处])紧接着,有记者和巡逻警察来到现场,随后约有十多分钟后,反扒大队的警察将小偷带走。这里,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大队领导非常重视小偷身上的伤情,专程带贼S到医院作检查,当时贼S头有一个包块,腿部肿大,拍片表明没有内在伤害。
10月13日,我联盟三名队友从航空路路过,其中一名队友曾出现过9.24现场被该小偷贼S认出,于是纠集其同伙十多人对我队员以贼喊捉贼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10月22日,贼S离奇死亡,据公安机关的介绍,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头部包块引发诱因致死",而包块产生的原因疑为9.24中产生.
目前,队员B3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人拘留,一方面,我们努力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查明真像,另一方面,我们需要通过此事件总结和吸取深刻的教训.
整个事件过程中,一个重点是,小偷异常嚣张的时候,有可能是赃物失去的时候,这个时候,大家应该保持冷静,不要被对手的挑衅激怒,从而采用一些不当的方式;另一个重点也是我们一再强调的,当对方被制服后,一定一定不要再使用武力.此事件过程中,对队员B3极为不利的是在小偷被制服后,他打了对方的腿,因此被其同伙一口咬定头部伤也是队员B3所为.而对头部是一直视为禁区的地方,联盟也将其作为最为严格的纪律予以约定,因此,大家一定要明白有些要求和规定其实都是为了让我们这个志愿者做得更好,更规范.
当然,我们要相信法律一定会做出公正的裁判.据公安机关介绍,尽管头部伤诱发死因,但主要责任还在死者自身的疾病,因此队员B3的责任相对小得多,同时,据公安机关预测,队友B3将面临的是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理及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略感一丝欣慰.调查工作还在继续,在这里,我们一方面希望所有队员能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把握方法;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在场的目击者能协助公安机关还原事实真像,让我们的队员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对待.同时,如果面对相应的民事赔偿,我们也希望所有队友及社会上关心和支持我们的朋友能与我们一同来分担队友B3的家庭经济压力,队友B3的父亲已经62岁,中风过一次,其母亲身体也不太好,我们已尽我们最大的能力在安抚两老,但我们更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在这个时候帮助一下,支持一下.
同时,我们需要保持一个客观的心态来面对一切现实.错了,我们要勇于面对错误,更要有勇气面对错误;同时,也要有信心在面对将来.但,我们也一定要有一个完整及令人信服的事实真像.
报纸和百度已经报道过此事,原贴请见:http://www.zyzlm.cn/dispbbs.asp?boardID=4&ID=12573&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