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交易权
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产品。如何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是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
排污权交易以环境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建立供求双方交易市场等措施,探索出一条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们应认真总结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经验,深入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构建环境保护的新机制。
一、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
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后,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凳┝伺盼廴ń灰椎恼叽胧?br /> 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具体操作中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明确排污交易对象。首先在法律上对可交易的排污权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或相应的法规对每持有一份排污权所拥有的权利明确界定,如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地点和方式、有效时间等。法律还确保持有排污权者的合法权益,排污权持有者可按规定排放污染物。从美国等国外情况来看,排污权交易对象主要有二氧化硫、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以及较少的污水等。
(二)科学核定区域内排污权总量。排污总量一般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排污权总量虽是一个技术指标,但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影响显著。排污权总量如何核定不仅对一个区域的环境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污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并使排污权交易价格偏低,甚至无价,交易无法开展。排污权数量过小,会使排污权交易价格过高,可能造成排污成本超过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导致排污者不购买排污权,而采取非法排污,或偷排等冒险行为。
(三)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政府与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就某种污染物排放权每年定期与排污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一般来说,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污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污量大的排污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一般不需要固定的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确定。二级市场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排污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污权后,如果排污需求大,排污权不足,就必须在二级市场上花钱买入;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污,购买的排污权得到节省,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获利。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等。据悉,欧盟将设立专门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计划把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作为其交易平台。
(四)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和纠纷裁决办法。交易规则和纠纷裁决是排污权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由于排污权本质上是排污者对环境这种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因此,除了要建立一般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纠纷裁决办法外,还要充分考虑如何防止“地下交易”和“搭便车”等行为。交易规则和纠纷仲裁办法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经验看,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排污权其交易规则均有差别。
二、排污权交易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以及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效措施,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
与“排污收费”的污染控制办法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的是一种“总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即无论排污权在排污者之间如何交易,区域内排污总量是不会增加的,区域内环境质量不会有恶化的危险。
目前,由于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排污处罚标准严重偏低,环保部门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观上造成“付费即可排污”的不合理状况,污染物排放总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我国主要的排污管理制度包括“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等。对排污收费而言,尽管2003年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