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施行以前,如果单位拖欠你工资,你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向仲裁委申诉.如果你认为"他一直在说我会给你工资",那你要举证证明他一直在说这样的话或者他给你了偿还工资的计划书.否则,劳动部门和仲裁委不会支持你的!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施行以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算起,两个月内,你都可以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你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哟!
2006年10月1日施行以后发生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 仲裁是前置程序,你必须先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之日的第二天算起十五日内到法院起诉.你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2006年10月1日以后,对方给你写了欠条,你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总之,关键是看你有什么证据以及是否超过时效期间.
赵德安 13807237036